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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龍頭企業!宜昌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申報條件、材料和流程
宜昌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怎么認定?申報需要滿足哪些條件?認定材料及流程,關于這些,宜昌企業有不明白的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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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全市鄉村產業發展,規范宜昌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加強對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宜昌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重點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或休閑農業、農村電商等新業態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能力等指標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農業農村局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引進競爭淘汰機制,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申報或已被認定的“宜昌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重點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一)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或休閑農業、農村電商等新業態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經營業務范圍較寬的企業,其農產品經營額須占企業經營總額的70%以上。
(二)企業規模。企業有一定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成長性強,綜合實力位居本市同行業前列。企業總資產規模在2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在1500萬元以上,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以上。農產品綜合性批發市場年交易額在5億元以上,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額在2億元以上。對農業新型產業、高科技企業及帶動優勢突出、外向型特色明顯、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企業,適當降低規模要求。重點貧困縣、山區縣的企業適當放寬要求。
(三)企業效益。企業連續兩年生產經營正常,不虧損,總資產報酬率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資產負債率低于60%。企業應不欠稅、不欠工資和社會保險金,按規定提取折舊,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
(四)企業帶動能力。企業通過建立利潤返還、按股分紅等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的數量在1000戶以上;聯結的基地種植業在2000畝以上、畜牧業在1萬頭(只)以上、水產業在500畝以上;企業在自建基地、訂單基地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貨物量的70%以上。
(五)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的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產品通過農業“三品”(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認證,質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內同行業中居領先水平,產銷率達93%以上。
第六條 企業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優先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一)在吸納農村勞動力或安排農民就業方面表現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優勢促進本地農產品生產銷售、帶動“一村一品”特色產業發展和促進農民增收方面表現突出的;
(三)在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維護市場價格穩定等方面表現突出的;
(四)在參與精準扶貧、美麗鄉村建設和鄉村振興,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表現突出的。
第七條 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填寫《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表》,并按照第五條的內容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一)企業資產和效益情況須經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審定;
(二)企業的資信情況須由其開戶銀行提供證明;
(三)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系情況須由縣以上農業農村(或農經)部門提供說明;
(四)企業的納稅情況須由企業所在稅務部門出具企業在近2年內納稅情況證明;
(五)企業農產品質量安全須由所在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書面證明。
第八條 申報程序
(一)按照屬地原則,企業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
(二)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三)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正式行文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并附相關企業申報材料。
(四)市屬企業由主管部門推薦,直接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申報。
第三章 認 定
第九條 認定程序
(一)市農業農村局對各地上報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有關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銷售、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家按照規定標準評審后,提出候選名單,并將候選名單在市農業農村局官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
(二)通過評審、公示的候選重點龍頭企業名單經局長辦公會審定通過后,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并頒發證書或獎牌。
第十條 重點龍頭企業每兩年認定一次。
第十一條 經認定公布的重點龍頭企業,享受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監測管理
第十二條 對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出有進、優保劣汰。
第十三條 實行動態監測信息統計制度。重點龍頭企業按要求每年填報《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統計表》。
第十四條 實行每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監測年份重點龍頭企業填報《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監測表》,提供反映企業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證明材料,報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各地農業農村局對企業所報《監測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并寫明監測意見,報市農業農村局。
第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對企業的統計報表和監測材料進行分析,依據規定標準進行監測評價,監測的結果以適當的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重點龍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農業農村局審定后,取消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一)不接受監測或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
(二)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三)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
(四)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等損害農民及消費者利益行為的;
(五)經營中存在違法行為或經營不善已破產、被兼并的。
(六)不履行與基地、農戶簽訂的合同,不能發揮對基地和農戶帶動作用的。
第十七條 監測合格的重點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重點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應出具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報市農業農村局予以確認。
第十九條 申報及監測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發的《宜昌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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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全市鄉村產業發展,規范宜昌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加強對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宜昌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重點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或休閑農業、農村電商等新業態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能力等指標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農業農村局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引進競爭淘汰機制,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申報或已被認定的“宜昌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重點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一)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或休閑農業、農村電商等新業態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經營業務范圍較寬的企業,其農產品經營額須占企業經營總額的70%以上。
(二)企業規模。企業有一定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成長性強,綜合實力位居本市同行業前列。企業總資產規模在2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在1500萬元以上,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以上。農產品綜合性批發市場年交易額在5億元以上,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額在2億元以上。對農業新型產業、高科技企業及帶動優勢突出、外向型特色明顯、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企業,適當降低規模要求。重點貧困縣、山區縣的企業適當放寬要求。
(三)企業效益。企業連續兩年生產經營正常,不虧損,總資產報酬率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資產負債率低于60%。企業應不欠稅、不欠工資和社會保險金,按規定提取折舊,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
(四)企業帶動能力。企業通過建立利潤返還、按股分紅等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的數量在1000戶以上;聯結的基地種植業在2000畝以上、畜牧業在1萬頭(只)以上、水產業在500畝以上;企業在自建基地、訂單基地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貨物量的70%以上。
(五)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的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產品通過農業“三品”(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認證,質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內同行業中居領先水平,產銷率達93%以上。
第六條 企業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優先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一)在吸納農村勞動力或安排農民就業方面表現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優勢促進本地農產品生產銷售、帶動“一村一品”特色產業發展和促進農民增收方面表現突出的;
(三)在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維護市場價格穩定等方面表現突出的;
(四)在參與精準扶貧、美麗鄉村建設和鄉村振興,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表現突出的。
第七條 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填寫《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表》,并按照第五條的內容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一)企業資產和效益情況須經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審定;
(二)企業的資信情況須由其開戶銀行提供證明;
(三)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系情況須由縣以上農業農村(或農經)部門提供說明;
(四)企業的納稅情況須由企業所在稅務部門出具企業在近2年內納稅情況證明;
(五)企業農產品質量安全須由所在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書面證明。
第八條 申報程序
(一)按照屬地原則,企業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
(二)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三)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正式行文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并附相關企業申報材料。
(四)市屬企業由主管部門推薦,直接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申報。
第三章 認 定
第九條 認定程序
(一)市農業農村局對各地上報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有關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銷售、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家按照規定標準評審后,提出候選名單,并將候選名單在市農業農村局官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
(二)通過評審、公示的候選重點龍頭企業名單經局長辦公會審定通過后,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并頒發證書或獎牌。
第十條 重點龍頭企業每兩年認定一次。
第十一條 經認定公布的重點龍頭企業,享受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監測管理
第十二條 對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出有進、優保劣汰。
第十三條 實行動態監測信息統計制度。重點龍頭企業按要求每年填報《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統計表》。
第十四條 實行每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監測年份重點龍頭企業填報《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監測表》,提供反映企業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證明材料,報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各地農業農村局對企業所報《監測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并寫明監測意見,報市農業農村局。
第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對企業的統計報表和監測材料進行分析,依據規定標準進行監測評價,監測的結果以適當的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重點龍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農業農村局審定后,取消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一)不接受監測或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
(二)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三)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
(四)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等損害農民及消費者利益行為的;
(五)經營中存在違法行為或經營不善已破產、被兼并的。
(六)不履行與基地、農戶簽訂的合同,不能發揮對基地和農戶帶動作用的。
第十七條 監測合格的重點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重點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應出具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報市農業農村局予以確認。
第十九條 申報及監測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發的《宜昌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