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疑難解答
2017年5月 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文,自2017年開始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75%。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對企業財務核算要求較高,是稅企雙方關注的重點,然而在實踐中,企業往往只關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具體范圍,容易忽視其他風險點。
應謹慎判斷研發活動范圍
案例一 A公司主營游戲軟件開發等業務,在后續管理中發現其某款手游開發項目已經上線運行,累計注冊用戶近百萬,但企業仍將該款手游上線后進行日常維護和簡單升級改造的人員人工費、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加計扣除。
案例分析:
為減輕企業負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當稅企雙方對研發項目產生爭議時,由稅務機關轉請科技部門提供鑒定意見。因此,企業判斷其研發活動滿足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即可執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這一環節是享受稅收優惠的基礎,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判斷。
財稅〔2015〕119號文件強調研發活動是“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個別企業將產品的常規升級或簡單集成判斷為研發活動,會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建議企業在判斷其行為是否適于研發活動時,重點關注財稅〔2015〕119號文件中規定的排除行為。
應注意不適用優惠政策的行業
案例二 B公司主營電子通訊終端的研發、銷售等業務,2016年度終端設備銷售收入占比92%,判定屬于批發和零售業,但企業仍將研發項目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案例分析:
財稅〔2015〕119號文件明確,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等六個行業不適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明確行業判斷標準,即以列舉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大于50%的企業,不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部分多元化經營的企業往往忽視行業判斷要求,認為只要有研發活動即可享受優惠政策,形成稅務風險。
應正確把握資本化時點
案例三 C公司主營化學產品的研發、生產等業務,在后續管理中發現兩個研發項目已形成專利權并向市場推廣。但企業仍將開發部門的后續支出在“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科目中歸集,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作出資本化處理。
案例分析:
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核算中,除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以及不征稅收入用于研發和自有資金用于研發未分別核算或劃分不清等情況外,研發費用歸集時的資本化時點問題較難把握。
《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將研究開發項目區分為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研究階段的研發支出應作出費用化處理,開發階段的研發支出在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時應通過“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歸集。部分企業未按照上述要求進行賬務處理,從項目立項開始至研發結束全部作費用化處理,導致稅務機關對其稅前扣除額和加計扣除額進行調整。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研發費用資本化時點的判斷相對較難,建議企業關注取得專利權、著作權等關鍵時點。
《企業會計制度》中資本化時點判斷標準相對簡單,開發無形資產獲得成功并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應按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簡言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應在取得專利權、著作權等權利的同時進行無形資產的確認。
應按要求申請認定登記
案例四 D公司主營IT運營管理產品的研發等業務,其中部分項目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研發,但委托開發合同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導致無法加計扣除。
案例分析:
實務中,存在委托開發行為的企業,往往忽略了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需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要求。此要求在財稅〔2015〕119號文件中雖無直接規定,但在第97號公告“留存備查資料”中,要求企業提供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發項目合同。該項要求依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3號)第六條的規定:“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因此,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發項目合同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要件之一。
應按要求申請認定登記
案例四 D公司主營IT運營管理產品的研發等業務,其中部分項目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研發,但委托開發合同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導致無法加計扣除。
案例分析:
實務中,存在委托開發行為的企業,往往忽略了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需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要求。此要求在財稅〔2015〕119號文件中雖無直接規定,但在第97號公告“留存備查資料”中,要求企業提供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發項目合同。該項要求依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3號)第六條的規定:“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因此,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發項目合同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要件之一。
應正確計算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
案例五 E公司主營醫療器械的研發、生產等業務,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在歸集研發費用時將研發費加計扣除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發費用歸集口徑相混淆,導致未能正確計算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案例分析:
高新技術企業在認定時,要求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一定要求。《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環節研發費用的歸集口徑和核算管理要求。由于大部分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同時是高新技術企業,財務人員往往將兩種研發費用的歸集口徑相混淆。隨著政策的變化,兩者雖然有趨同的發展趨勢,但還存在一定的不同,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環節研發費用的范圍中包含建筑物的折舊費、長期待攤費用等,其他費用扣除比例為20%,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包括委托境外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等等。高新技術企業同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時,需按照各自的口徑分別歸集、分別設置輔助賬,確認核算的正確性。
在申報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時候應首先關注程序上的風險:一是未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二是未按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經營不符。 其次是研發費管理與財務核算上的風險,主要體現為未按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未按照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區分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并將研發支出合理予以費用化或資本化;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沒有分別核算、正確劃分等。 再次是政策適用上的風險。主要體現為未正確界定研發活動、研發費用、研發人員等概念,從而正確歸集有關費用;未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從而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各地稅務機關在受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申請時,對提交的材料略有差異,我們建議企業應抓住時機,注意科委鑒定審核的時間,盡早評估自身研發活動及費用,了解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具體流程和資料要求,為申報做好準備。每年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會開展檢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該優惠企業戶數的20%。所以企業應高度重視備查資料的嚴謹性和完備性。
安徽臥濤專業代理科技項目申報,咨詢熱線:18755196600(微信同號)合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