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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申報認定要求及流程條件管理辦法
第1條 為引導合肥市科技創新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持續健康發展,切實增強平臺的支撐引領作用,完善我市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根據合肥市扶持產業發展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2條 科技創新服務平臺是合肥市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具備技術開發、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知識產權、檢驗檢測、科技咨詢等服務能力的載體。
第三條 根據全市科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需求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按照“整合、共享、服務、創新”的思路,鼓勵建設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通過優化和整合在肥科技創新資源,為科技創新創業提供高質量的技術支撐和更好的科技服務。
第四條 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可以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臺,也可以是在某一方面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平臺。鼓勵平臺探索服務新模式,推進平臺實體化建設。充分調動企業、高校、院所的積*性,加強協同創新。
第五條 平臺實行入庫管理,常年受理申報。申報主體填寫平臺申請表,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經貿局)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經市科技局審查,予以入庫。
第六條 申請入庫的平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技術研發、檢驗檢測類平臺研發檢測設備資產總額不低于200萬元;技術轉移、管理咨詢、知識產權類平臺研發檢測設備資產總額不低于3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服務功能和設施完善,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技術研發類、檢驗檢測類平臺服務場所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技術轉移類、管理咨詢類知識產權類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建有平臺網站發布服務信息并及時更新維護。
(三)經營管理團隊尤其是負責人具有較強的服務創新能力、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較穩定的從業人員隊伍,專職從業人數不少于10人。
(四)服務業績較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年服務科技企業不少于15家,年服務收入不少于30萬元。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持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建設方案。
(六)積*參加市科技局組織的企業服務活動,與國內外高校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科技企業等相關社會服務資源有穩定、廣泛的合作關系,具有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和服務輻射帶動能力。能滿足科技企業公共服務需求,對區域經濟發展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七條 考核評估是平臺建設和管理的重要環節,主要目的是整體檢查和了解入庫的平臺建設、運行和服務情況,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促進平臺更好地提供各類技術服務,確認平臺實現良性運行發展。
第八條 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考核對象為新入庫并實際運行滿一年(含)以上的平臺。考核結果作為兌現市自主創新政策的主要依據。
第九條 市科技局是平臺考核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平臺考核評估工作的組織、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市科技局根據本辦法下發年度考核通知,并按照考核要求于當年第四季度組織對平臺實施考核。
第十一條 入庫平臺根據考核通知要求,撰寫自查總結,并附相關佐證材料,經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經貿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組織相關專家實施考核評估,按照專家考核和現場查看相結合的原則,主要考核平臺基礎條件建設、服務能力、工作成效以及項目經費管理情況等。
第十三條 平臺考核結果分成“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實行總額控制,按照“好中選優”原則評選優良平臺,對年度績效評估為優良的平臺,按照市自主創新政策予以1次性資助;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平臺,給予六個月的整改期限,如整改未達到預期要求,取消入庫資格。
第十四條 資助經費必須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主要用于支持平臺建設和運行。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
第十五條 各平臺提供的材料需真實、完整、正確,嚴禁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即取消入庫考核資格,同時將弄虛作假記錄上傳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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