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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與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活動以及相關管理工作,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其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第三條【基本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相關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社區公共服務中心協助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監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宣傳、交流、培訓等具體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發展、研究等專門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
教育和體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社會參與】 人民團體、科研機構和有關行業協會等組織發揮各自特點和優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七條【代表性項目名錄】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本級名錄予以保護,并向社會公布;同時認定負責代表性項目日常保護工作的保護單位;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推薦符合列入上一級名錄的項目。
第八條【建立專家庫】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專家庫由歷史、文學、藝術、民俗、宗教、傳統醫藥、技藝等相關領域具有3年以上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同等專業水平的專家,以及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組成。專家庫資源由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共享。
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從專家庫中,選擇相關領域的五名以上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對申請、建議或者推薦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初評,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審議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九條【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編制代表性項目名錄、認定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規定的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申報代表性項目、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條件、權利、義務,依照國家和安徽省有關規定執行。
以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名義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的,應當取得相應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資格。
第十條【動態管理和扶持】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工作檔案和履職評估制度,每兩年對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履行保護職責情況和項目傳承情況開展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資助、褒獎、資格認定和取消的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具有職稱評審權限的行業主管部門、用人單位等,應當指導和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技能人才認定。
第十一條【分類保護】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對其實行分類保護:
(一)對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項目,應當列入記憶性項目保護名錄,通過開展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圖片、文字、錄音、錄像、多媒體等資料檔案庫,實行記憶性保護;
(二)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代表性項目,應當列入瀕危項目保護名錄,通過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對傳承人給予重點扶持、安排或者招募人員學藝、提供和改善傳承條件、記錄并保存傳承人技藝和項目技藝流程,實行搶救性保護;
(三)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代表性項目,應當列入傳承性項目保護名錄,通過培養后繼人才、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和資金、開展項目保護優秀實踐案例和創新案例遴選、加強宣傳推廣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四)對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青銅鑄造技藝等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類代表性項目,應當列入生產性項目保護名錄,在保持傳統工藝流程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真實性的基礎上,通過制定生產性保護規劃和扶持政策、扶持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建設、培育和開發市場、完善和創新產品或者服務、引導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支持等方式,實行生產性保護;
(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自然生態和人文環境較好的鄉鎮、街區或者特定區域,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上款第(五)項規定的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或者傳承場所,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設施場所建設納入本級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第十二條【重點保護】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獨具銅工業文化、大通長江文化、樅川文化地域特色文化的代表性項目,如青銅鑄造技藝、鵲江龍舟賽和水上龍燈、銅陵白姜、樅陽腔(吹腔)、東鄉武術等,建立重點保護名錄實行重點保護,設立專題展示場所或者博物館,為其傳承人設立工作室,并對其授徒傳藝給予補貼。
第十三條【數字化保護】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電子檔案庫以及資源數據庫,對代表性項目及其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全面系統記錄,并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多媒體等形式,反映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內容的表現形式、流變過程、核心技藝和傳承情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數字化保護。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數據整合共享,建立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數字化系統,向社會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種類、傳承保護等情況,提升社會化共享與利用水平。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保護】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依法申請獲得國內外的商標、著作權、地理標志和民俗文化、傳統知識、遺傳資源等知識產權保護。
第十五條【傳習傳承】 有條件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青銅鑄造技藝等傳統工藝美術傳承保護基地,用于生產、傳習以及展示,并給予場地、資金、成果轉化等方面的支持。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統工藝美術的融合發展機制,引導行業合理布局,通過建立傳統工藝振興目錄、培育傳承人隊伍和知名品牌、建立工作站和示范基地等途徑,保護傳統工藝流程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真實性,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開發應用。
第十六條【教育傳承】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下列措施,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
(一)將體現民族精神和民間特色的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中小學教育內容;
(二)支持學校通過開發校本教材、邀請代表性傳承人進校園、組織研學旅游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宣傳和傳承、傳播活動;
(三)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課程,按照規定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者減免學費等資金保障;
(四)支持代表性傳承人與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通過建立教學傳承基地等方式,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專業人才和青年傳承人:
(五)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后繼人才培養的其他措施。
鼓勵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通過進入校園、社區等形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普及和傳授技藝活動。
第十七條【展示體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提供場地或者協調減免場地租金等形式,利用歷史建筑、工業遺址、公共文化設施等,設立用于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展示、體驗、宣傳和教育活動的綜合場館。
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紀念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當通過提供展示場地、設立工作室、建立合作平臺等方式,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培訓、宣傳、展示、交流等公益性活動提供支持。
鼓勵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建設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專題展示館或者傳承體驗中心,設置專門展示、體驗場所。
第十八條【傳播】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傳統節日、民間習俗以及重大活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交流、展示、展演、體驗等活動,并支持新技術、新媒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中的開發應用。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通過專題展示、專欄介紹、公益廣告等方式,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在對外交流中宣傳、推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和支持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區域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九條【利用】 鼓勵支持個人和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商品、動漫產品、影視作品、文化創意產品等文化產品,提供觀賞、體驗等文化服務,擴大傳承人群和消費人群,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現代生活。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利用,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貶損、濫用和過度開發。
第二十條【旅游開發】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旅游資源,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列入本地旅游開發的重要內容,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業融合發展。
鼓勵有條件的文化生態保護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基地、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開發特色文化旅游、鄉村旅游品牌項目。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有機融入景區、度假區,鼓勵有條件的景區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基地、項目展示場所,開發具有鮮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主題旅游線路、研學旅游產品和演藝作品。
第二十一條【融入城鄉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應當結合轄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情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和美鄉村、特色小鎮、特色街區等建設相結合。支持和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融入社區、鄉村建設,利用基層綜合性文化中心、農村文化禮堂等公共設施或者歷史建筑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體驗、宣傳、交流等活動。
鼓勵在旅游景區、公園、廣場、公交站臺等公共場所的規劃建設中融入具有獨特地域文化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經典性元素和標志性符號。
第二十二條【經費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設立專項資金,并加強管理、監督,突出重點,??顚S?,注重實效。主要用于: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調研、整理、建檔、數據庫建設和維護等;
(三)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實物和珍貴資料的保存、征集;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平臺建設和運營宣傳、節慶活動、展示展演、對外交流、成果出版等傳承傳播活動;
(五)重點代表性項目保護、生產性保護項目的扶持、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基地、展示場館等場所設施建設、修繕和管理;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實施;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才培養,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從事保護、傳承、學習活動的資助和補助;
(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表彰和獎勵;
(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冒用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名義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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