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關于公開征求《蚌埠市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和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認定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蚌埠)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秘(2023)14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提升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能效,我局起草《蚌埠市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和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認定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該管理辦法進行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5月16日至5月23日,如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以書面(蓋章)方式反饋至市商務外事局,同時請附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蚌埠)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秘(2023)14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提升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能效,我局起草《蚌埠市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和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認定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該管理辦法進行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5月16日至5月23日,如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以書面(蓋章)方式反饋至市商務外事局,同時請附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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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和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認定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蚌埠)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秘〔2023〕14號)精神,為加快本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規模化、集群化、規范化發展,優化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布局,培育外貿新動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蚌埠市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是指蚌埠市轄區內聚集一定數量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配套服務企業、跨境電子商務業務或者產業特色明顯、具有明確的經營管理機構,能夠提供相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市級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是指在蚌埠市轄區內注冊,為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提供孵化、研發、運營、客服、設計等服務的綜合服務載體。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企業,是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及利用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進出口貿易的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跨境電子商務配套服務企業,是跨境電子商務支付企業、跨境電子商務物流供應鏈企業,以及從事跨境電子商務孵化培訓或研發設計等其他服務的企業。
第六條 市商務外事局負責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和市級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的審核認定工作。各縣(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和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的組織申報、初審、推薦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七條 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的申報主體,為負責園區運營管理的機構或主體。
第八條 申報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申報主體應為在我市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負責園區運營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園區規劃合理。園區開園運營6個月以上,有中長期發展規劃,突出發展跨境電商功能,發展方向明確。
(二)基礎設施健全。直接用于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的經營使用面積達到 1000 平方米及以上,配套服務設施完善;具備跨境電子商務的倉儲、物流配送、產品展示等服務功能;有3名以上專職辦公人員負責園區建設管理工作。
(三)服務功能完備。具有明確的、促進跨境電子園區建設和入駐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設置專門管理服務機構,配備專職管理服務人員,能夠為入園企業提供通關、物流、支付、業務培訓、創業孵化、人才培育等綜合服務,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統計監測工作。
(四)產業優勢明顯。具備發展跨境電子商務的產業基礎,產品品類及結構清晰。
(五)集聚效果明顯。園區內跨境電子商務實績企業5家以上,跨境電子商務配套服務企業3家及以上。
第九條 市級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的申報主體,為負責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孵化機構運營管理的機構或主體。
第十條 申報市級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申報主體應為在我市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負責孵化中心運營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直接用于跨境電子商務孵化的經營使用面積達到
500 平方米及以上,配套服務設施完善。
(二)具備跨境電子商務 B2B、B2C 孵化所需的人才、
技術儲備,已對接服務跨境電子商務的平臺企業3家及以上。
(三)孵化中心在孵(含已孵)我市生產型企業或外貿公司 10 家及以上,孵化企業實現跨境電子商務業務進出口額500萬美元/年以上,配套服務企業不少于3家。
(四)中心每年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培訓不少于12期。
(五)具有管理服務機構,配備專職管理服務人員,專
職教練團隊不低于 3 人(具備相應資格條件或工作經驗),
建立宣傳推廣、企業孵化等公共服務體系。
????????????????第三章 申報認定
第十一條 蚌埠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和市級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每年認定一次,采取主體申報、各縣(區)商務主管部門初審推薦、市商務外事局負責評審和認定,具體流程如下:
(一)通知。市商務和外事局發布申報通知,組織申報。
(二)申報。申報主體按照有關要求提供申報材料,提交至縣(區)商務主管部門。
(三)推薦。縣(區)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并連同申報材料正式行文上報市商務外事局。
(四)審核。市商務外事局組織評定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審,提出擬認定產業園(孵化中心)名單。
(五)公示。對擬認定的產業園(孵化中心)名單在市商務外事局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在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必要時由市商務外事局進行調查復審,對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六)認定。公示期滿后,對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產業園予以認定,由市商務外事局發布認定通知進行正式認定。
第十二條 申報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需提交以下資料:
1.蚌埠市跨境電商產業園申請表。(附表1)
2.園區管理機構相關資質復印件,如園區法人營業執照,園區場所證明或租賃合同。
3.園區相關情況報告,包括園區基本情況、軟硬件設施情況、中長期發展規劃、公共服務體系情況、運營管理情況、入駐企業情況,以及園區和入駐企業合規經營情況。
4.已入駐園區的跨境電商企業情況一覽表(附表2)及入駐企業的營業執照、入駐或服務合同(協議)的復印件,入駐企業開展跨境電商業務的相關證明。
5.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文件,具體指產業園區針對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實際制定的招商或支持政策,當地政府或相關部門制定的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及產業園區發展的政策等。
6.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表3)。
7.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申報市級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需提交以下資料:
1.蚌埠市跨境電商孵化中心申請表(附表4)。
2.跨境電商孵化中心管理機構相關資質復印件,如營業執照、孵化場所證明或租賃合同等。
3.跨境電商孵化中心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孵化中心基本情況、發展規劃、管理機制、服務體系、公共平臺、業務開展、孵化成效等。
4.在孵或已孵化企業清單(附表5),企業的營業執照、服務合同(協議)復印件。
5.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表6)。
6.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條?市商務外事局負責全市范圍內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和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的統籌規劃、業務指導及管理工作。各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和孵化中心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指導與協調。
第十五條?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和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應建立業務統計監測體系,每月15日前向市商務外事局報送相關業務數據。
第十六條 市商務和外事局對已認定的產業園和孵化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和復審制度,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
(一)蚌埠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和孵化中心認定工作每年開展1次,認定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需重新認定。
(二)已認定園區和孵化中心將復審資料報送縣區商務主管部門,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行文上報市商務外事局。
(三)復審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況、運營情況、園區建設發展情況、入駐企業動態情況、交流培訓情況、孵化情況、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運作機制、創新舉措等。
(四)市商務和外事局收到復審資料后,組織復審。
(五)對于復審不通過的園區,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相應資格稱號,并在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政務網站公示。
(六)對已經授牌的市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和孵化中心,未按要求如實報送跨境電商交易數據和工作信息的,予以約談、限期整改、摘牌等處理措施。
(七)對已經授牌的市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和孵化中心,如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現弄虛作假、嚴重違法違規的,予以摘牌。
(八)已經取消資格稱號的園區,不得再以市跨境電子
商務園區和孵化中心的名義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和享受相應的政策扶持。
(九)對于已認定的園區其經營主體、主導產業、園區產權發生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及時將情況書面告知市商務和外事局。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蚌埠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和電子孵化中心,符合國家、省、市、縣、開發區相關資金扶持條件的,可予以相應支持。
第十八條 本認定辦法實施期間,如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發生調整,則按照國家、省、市調整后政策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蚌埠市商務和外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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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和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認定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蚌埠)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秘〔2023〕14號)精神,為加快本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規模化、集群化、規范化發展,優化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布局,培育外貿新動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蚌埠市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是指蚌埠市轄區內聚集一定數量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配套服務企業、跨境電子商務業務或者產業特色明顯、具有明確的經營管理機構,能夠提供相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市級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是指在蚌埠市轄區內注冊,為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提供孵化、研發、運營、客服、設計等服務的綜合服務載體。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企業,是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及利用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進出口貿易的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跨境電子商務配套服務企業,是跨境電子商務支付企業、跨境電子商務物流供應鏈企業,以及從事跨境電子商務孵化培訓或研發設計等其他服務的企業。
第六條 市商務外事局負責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和市級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的審核認定工作。各縣(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和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的組織申報、初審、推薦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七條 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的申報主體,為負責園區運營管理的機構或主體。
第八條 申報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申報主體應為在我市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負責園區運營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園區規劃合理。園區開園運營6個月以上,有中長期發展規劃,突出發展跨境電商功能,發展方向明確。
(二)基礎設施健全。直接用于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的經營使用面積達到 1000 平方米及以上,配套服務設施完善;具備跨境電子商務的倉儲、物流配送、產品展示等服務功能;有3名以上專職辦公人員負責園區建設管理工作。
(三)服務功能完備。具有明確的、促進跨境電子園區建設和入駐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設置專門管理服務機構,配備專職管理服務人員,能夠為入園企業提供通關、物流、支付、業務培訓、創業孵化、人才培育等綜合服務,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統計監測工作。
(四)產業優勢明顯。具備發展跨境電子商務的產業基礎,產品品類及結構清晰。
(五)集聚效果明顯。園區內跨境電子商務實績企業5家以上,跨境電子商務配套服務企業3家及以上。
第九條 市級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的申報主體,為負責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孵化機構運營管理的機構或主體。
第十條 申報市級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申報主體應為在我市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負責孵化中心運營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直接用于跨境電子商務孵化的經營使用面積達到
500 平方米及以上,配套服務設施完善。
(二)具備跨境電子商務 B2B、B2C 孵化所需的人才、
技術儲備,已對接服務跨境電子商務的平臺企業3家及以上。
(三)孵化中心在孵(含已孵)我市生產型企業或外貿公司 10 家及以上,孵化企業實現跨境電子商務業務進出口額500萬美元/年以上,配套服務企業不少于3家。
(四)中心每年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培訓不少于12期。
(五)具有管理服務機構,配備專職管理服務人員,專
職教練團隊不低于 3 人(具備相應資格條件或工作經驗),
建立宣傳推廣、企業孵化等公共服務體系。
????????????????第三章 申報認定
第十一條 蚌埠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和市級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每年認定一次,采取主體申報、各縣(區)商務主管部門初審推薦、市商務外事局負責評審和認定,具體流程如下:
(一)通知。市商務和外事局發布申報通知,組織申報。
(二)申報。申報主體按照有關要求提供申報材料,提交至縣(區)商務主管部門。
(三)推薦。縣(區)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并連同申報材料正式行文上報市商務外事局。
(四)審核。市商務外事局組織評定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審,提出擬認定產業園(孵化中心)名單。
(五)公示。對擬認定的產業園(孵化中心)名單在市商務外事局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在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必要時由市商務外事局進行調查復審,對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六)認定。公示期滿后,對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產業園予以認定,由市商務外事局發布認定通知進行正式認定。
第十二條 申報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需提交以下資料:
1.蚌埠市跨境電商產業園申請表。(附表1)
2.園區管理機構相關資質復印件,如園區法人營業執照,園區場所證明或租賃合同。
3.園區相關情況報告,包括園區基本情況、軟硬件設施情況、中長期發展規劃、公共服務體系情況、運營管理情況、入駐企業情況,以及園區和入駐企業合規經營情況。
4.已入駐園區的跨境電商企業情況一覽表(附表2)及入駐企業的營業執照、入駐或服務合同(協議)的復印件,入駐企業開展跨境電商業務的相關證明。
5.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文件,具體指產業園區針對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實際制定的招商或支持政策,當地政府或相關部門制定的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及產業園區發展的政策等。
6.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表3)。
7.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申報市級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需提交以下資料:
1.蚌埠市跨境電商孵化中心申請表(附表4)。
2.跨境電商孵化中心管理機構相關資質復印件,如營業執照、孵化場所證明或租賃合同等。
3.跨境電商孵化中心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孵化中心基本情況、發展規劃、管理機制、服務體系、公共平臺、業務開展、孵化成效等。
4.在孵或已孵化企業清單(附表5),企業的營業執照、服務合同(協議)復印件。
5.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表6)。
6.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條?市商務外事局負責全市范圍內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和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的統籌規劃、業務指導及管理工作。各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和孵化中心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指導與協調。
第十五條?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和跨境電子商務孵化中心應建立業務統計監測體系,每月15日前向市商務外事局報送相關業務數據。
第十六條 市商務和外事局對已認定的產業園和孵化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和復審制度,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
(一)蚌埠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和孵化中心認定工作每年開展1次,認定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需重新認定。
(二)已認定園區和孵化中心將復審資料報送縣區商務主管部門,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行文上報市商務外事局。
(三)復審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況、運營情況、園區建設發展情況、入駐企業動態情況、交流培訓情況、孵化情況、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運作機制、創新舉措等。
(四)市商務和外事局收到復審資料后,組織復審。
(五)對于復審不通過的園區,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相應資格稱號,并在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政務網站公示。
(六)對已經授牌的市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和孵化中心,未按要求如實報送跨境電商交易數據和工作信息的,予以約談、限期整改、摘牌等處理措施。
(七)對已經授牌的市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和孵化中心,如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現弄虛作假、嚴重違法違規的,予以摘牌。
(八)已經取消資格稱號的園區,不得再以市跨境電子
商務園區和孵化中心的名義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和享受相應的政策扶持。
(九)對于已認定的園區其經營主體、主導產業、園區產權發生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及時將情況書面告知市商務和外事局。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蚌埠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和電子孵化中心,符合國家、省、市、縣、開發區相關資金扶持條件的,可予以相應支持。
第十八條 本認定辦法實施期間,如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發生調整,則按照國家、省、市調整后政策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蚌埠市商務和外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