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關于印發肥西縣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現將《肥西縣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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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縣獎勵補貼政策申報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肥西縣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縣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推動我縣秸稈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以農作物秸稈資源利用為基礎的現代環保產業的實施意見》(皖政〔2017〕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秸稈獎補資金”)是各級財政安排并用于支持水稻、小麥、玉米、油菜及桑枝等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資金。
第三條 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由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共同負責,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績效結果導向、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縣財政局負責秸稈獎補資金的年度預算編制,會同縣農業農村局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審核資金分配建議,分配獎補資金,參與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管理監督。
(二)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參與制定秸稈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根據資金分配總體方案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對績效任務完成情況開展評價等工作。
第四條 鄉鎮(園區)負責組織獎補項目申報及獎補對象資格條件核實,建立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審核制度、獎補重點項目檔案及相關臺賬,制定項目管理流程,強化項目執行管理,做好對項目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竣工驗收、績效評價等,按照項目執行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管理監督。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五條 秸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實施期限為2023-2025年。
第六條 秸稈獎補資金的獎補對象為符合條件的秸稈綜合利用個人或主體。
第七條 秸稈獎補資金主要用于對符合條件的“秸稈變肉”飼料化以及其他產業化利用獎補、秸稈收儲點(中心)建設、秸稈收儲過程中的運輸和貯存、土地深翻機械化作業以及上級、本級有關部門確定的秸稈綜合利用其他重點事項的獎補支出。
第八條 秸稈獎補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興建樓堂館所、購置車輛和辦公設備;
(二)彌補預算支出缺口;
(三)人員經費、辦公經費;
(四)其他與秸稈綜合利用無關的支出。
第九條 秸稈獎補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貼息等支持方式。具體獎補標準詳見《肥西縣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實施方案》。
第三章 獎補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結合本縣實際,將秸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秸稈獎補資金結余的,按照上級有關部門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縣農業農村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市級年度實施方案、任務清單及時制定本年度秸稈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實行主體申報、鄉鎮(園區)核實、縣級初審、市級審核制度,明確本地獎補對象、獎補標準、獎補程序等,以正式文件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備案。縣域內,各獎補政策要執行統一標準。
第十二條 各鄉鎮(園區)要指導申報農作物秸稈產業化利用獎補的企業(個人、合作社)建立完善的秸稈利用統計臺賬,包括秸稈收購、秸稈產品銷售、秸稈儲存加工、財務憑證等。秸稈產業化利用獎補量依據臺賬得出,確保真實、準確,有據可依。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獎補資金使用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有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執行。省級、市級專項資金與縣級配套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要加強對獎補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縣農業農村局對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財政支出資金開展績效自評并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各鄉鎮(園區)也要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年度績效自評,并將結果報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績效評價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五條 縣農業農村局及各鄉鎮(園區)要及時將相關獎補對象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核算量、獎補金額等信息在政府或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確保公開透明、陽光操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秸稈獎補資金使用情況列入秸稈綜合利用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十七條 縣鄉兩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秸稈獎補資金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一經查實應扣回秸稈獎補資金,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惡意騙補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且三年內不允許申報秸稈綜合利用獎補項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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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縣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推動我縣秸稈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以農作物秸稈資源利用為基礎的現代環保產業的實施意見》(皖政〔2017〕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秸稈獎補資金”)是各級財政安排并用于支持水稻、小麥、玉米、油菜及桑枝等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資金。
第三條 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由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共同負責,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績效結果導向、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縣財政局負責秸稈獎補資金的年度預算編制,會同縣農業農村局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審核資金分配建議,分配獎補資金,參與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管理監督。
(二)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參與制定秸稈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根據資金分配總體方案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對績效任務完成情況開展評價等工作。
第四條 鄉鎮(園區)負責組織獎補項目申報及獎補對象資格條件核實,建立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審核制度、獎補重點項目檔案及相關臺賬,制定項目管理流程,強化項目執行管理,做好對項目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竣工驗收、績效評價等,按照項目執行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管理監督。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五條 秸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實施期限為2023-2025年。
第六條 秸稈獎補資金的獎補對象為符合條件的秸稈綜合利用個人或主體。
第七條 秸稈獎補資金主要用于對符合條件的“秸稈變肉”飼料化以及其他產業化利用獎補、秸稈收儲點(中心)建設、秸稈收儲過程中的運輸和貯存、土地深翻機械化作業以及上級、本級有關部門確定的秸稈綜合利用其他重點事項的獎補支出。
第八條 秸稈獎補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興建樓堂館所、購置車輛和辦公設備;
(二)彌補預算支出缺口;
(三)人員經費、辦公經費;
(四)其他與秸稈綜合利用無關的支出。
第九條 秸稈獎補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貼息等支持方式。具體獎補標準詳見《肥西縣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實施方案》。
第三章 獎補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結合本縣實際,將秸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秸稈獎補資金結余的,按照上級有關部門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縣農業農村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市級年度實施方案、任務清單及時制定本年度秸稈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實行主體申報、鄉鎮(園區)核實、縣級初審、市級審核制度,明確本地獎補對象、獎補標準、獎補程序等,以正式文件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備案。縣域內,各獎補政策要執行統一標準。
第十二條 各鄉鎮(園區)要指導申報農作物秸稈產業化利用獎補的企業(個人、合作社)建立完善的秸稈利用統計臺賬,包括秸稈收購、秸稈產品銷售、秸稈儲存加工、財務憑證等。秸稈產業化利用獎補量依據臺賬得出,確保真實、準確,有據可依。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獎補資金使用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有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執行。省級、市級專項資金與縣級配套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要加強對獎補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縣農業農村局對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財政支出資金開展績效自評并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各鄉鎮(園區)也要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年度績效自評,并將結果報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績效評價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五條 縣農業農村局及各鄉鎮(園區)要及時將相關獎補對象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核算量、獎補金額等信息在政府或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確保公開透明、陽光操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秸稈獎補資金使用情況列入秸稈綜合利用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十七條 縣鄉兩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秸稈獎補資金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一經查實應扣回秸稈獎補資金,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惡意騙補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且三年內不允許申報秸稈綜合利用獎補項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