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關于開展2024年安徽省“科技副總”選派推薦工作的通知
根據省科技廳、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科技副總”選派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皖科才〔2024〕2號)有關要求,在前期征集企業“科技副總”崗位和技術人才需求的基礎上,現開展2024年安徽省“科技副總”選派推薦工作,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根據省科技廳、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科技副總”選派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皖科才〔2024〕2號)有關要求,在前期征集企業“科技副總”崗位和技術人才需求的基礎上,現開展2024年安徽省“科技副總”選派推薦工作,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安徽省獎勵補貼政策申報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一、“科技副總”選派條件
1.應為省內外高校院所正式或簽訂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員;
2.在相關學術領域有一定影響,對相關行業有深度研究,具有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能力;
3.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1969年5月31日以后出生),國家級人才可放寬至60周歲。
優先支持“雙鏈融合專員”、科技特派員、“高校理工科教師赴企業掛職實踐計劃”選派人員,以及企業已有意向的人選。
二、接收企業條件
1.應為安徽境內注冊企業,不得為申報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創辦、入股的企業;
2.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企業為科技領軍企業、獨角獸(潛在)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等。
優先支持建有省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平臺的企業,以及近2年“兩清零”企業。
三、“科技副總”申請及推薦
1.各高校院所組織本單位科研人員根據自身實際,對照《安徽省“科技副總”需求匯總表》(附件1,會同企業具體需求表以電子版形式打包發送至高校院所),自主與企業溝通對接,達成服務意向后填寫《安徽省“科技副總”服務企業申請表》(附件2),并簽訂《合作協議書》(附件3)。
2.“科技副總”以企業為主體申請,由企業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按要求報送有關材料。
3.已有科研人員服務基礎,但企業尚未納入前期我廳征集的技術人才需求匯總表的,也可按照上述要求進行申請。
4.“科技副總”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般為2年,原則上每年在企業累計工作或提供服務時間不少于3個月,到期后可重新申請選派。同一人才原則上限報1家企業。
四、有關要求
各市科技局組織達成意向的接收企業、“科技副總”及派出單位簽訂三方《合作協議書》,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將以下材料蓋章紙質件(一式一份)報送省科技廳,電子版(word版和蓋章掃描件)發送至省科技廳電子郵箱(kjtrcc417@163.com):
1.《安徽省“科技副總”服務企業申請表》(附件2);
2.《合作協議書》(附件3);
3.《安徽省“科技副總”情況匯總表》(附件4);
4.“科技副總”人選身份證復印件,及所在單位聘用合同等人事關系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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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副總”選派條件
1.應為省內外高校院所正式或簽訂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員;
2.在相關學術領域有一定影響,對相關行業有深度研究,具有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能力;
3.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1969年5月31日以后出生),國家級人才可放寬至60周歲。
優先支持“雙鏈融合專員”、科技特派員、“高校理工科教師赴企業掛職實踐計劃”選派人員,以及企業已有意向的人選。
二、接收企業條件
1.應為安徽境內注冊企業,不得為申報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創辦、入股的企業;
2.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企業為科技領軍企業、獨角獸(潛在)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等。
優先支持建有省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平臺的企業,以及近2年“兩清零”企業。
三、“科技副總”申請及推薦
1.各高校院所組織本單位科研人員根據自身實際,對照《安徽省“科技副總”需求匯總表》(附件1,會同企業具體需求表以電子版形式打包發送至高校院所),自主與企業溝通對接,達成服務意向后填寫《安徽省“科技副總”服務企業申請表》(附件2),并簽訂《合作協議書》(附件3)。
2.“科技副總”以企業為主體申請,由企業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按要求報送有關材料。
3.已有科研人員服務基礎,但企業尚未納入前期我廳征集的技術人才需求匯總表的,也可按照上述要求進行申請。
4.“科技副總”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般為2年,原則上每年在企業累計工作或提供服務時間不少于3個月,到期后可重新申請選派。同一人才原則上限報1家企業。
四、有關要求
各市科技局組織達成意向的接收企業、“科技副總”及派出單位簽訂三方《合作協議書》,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將以下材料蓋章紙質件(一式一份)報送省科技廳,電子版(word版和蓋章掃描件)發送至省科技廳電子郵箱(kjtrcc417@163.com):
1.《安徽省“科技副總”服務企業申請表》(附件2);
2.《合作協議書》(附件3);
3.《安徽省“科技副總”情況匯總表》(附件4);
4.“科技副總”人選身份證復印件,及所在單位聘用合同等人事關系證明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有關資質及省級及以上創新平臺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