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關于印發《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建筑行業示范企業引領帶動作用,現將《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建筑行業示范企業引領帶動作用,現將《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池州市獎勵補貼政策申報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建筑業企業綜合競爭力,充分發揮示范企業的引領作用,表彰一批經營業績突出的企業,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嚴格標準、選優選?!钡脑瓌t。
第三條 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由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認定,認定工作每一年開展一次。池州市建筑管理處負責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及后期動態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范圍和數量
第四條 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對象是工商注冊地在池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的獨立法人企業。
第五條 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數量實行總量控制,數量與全市建筑業產值規模相匹配,具體名額限制為60家左右。在綜合各縣區認定年度建筑業產值、建筑業企業數量及行業分布等指標的基礎上實行總量分配。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市場行為規范,企業信譽好,社會責任方面表現突出;
2.注重培育、引進高層次人才,創造產值、稅收、吸納勞動力就業等方面達到本行業本地區領先水平;
3.重視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在項目管理中的綜合運用,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并有一定比例的科技研發投入;
4.企業近三年承建或參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中有較高建造水平或有突出工藝能力的成果項目;
5.企業自評分原則上應達到65分。
第七條 凡企業在認定周期范圍內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認定資格:
1.在信用中國網站或池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查詢有失信行為且未進行信用修復的;
2.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經營管理層人員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3.企業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欠薪事件的;
4.企業承(參)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因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問題,被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第四章 申報資料及認定程序
第八條 企業參加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應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申請書(附件1)1份;
2.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自評表(附件2)1份;
3.相關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企業注冊人員官網截圖、完稅證明、科技創新及工藝工法應用、獎勵表彰文件、社會履責等材料復印件)。
第九條 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的認定,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擇優入選,程序如下:
(一)申請: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市建筑業協會提交申請材料。
(二)推薦: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建筑業協會會同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后,在分配指標的基礎上,依據評分標準按初步認定分值確定推薦企業。
(三)審核: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評選領導小組對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建筑業協會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依據評分標準提出擬認定名單。
(四)公示:經審查通過的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名單,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進行核查。
(五)審定。根據公示及異議處理情況,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黨組會審定“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名單。
(六)公布:經審定的“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名單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網站上公布,頒發證書、獎牌。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條 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結果綜合應用于全市建筑市場和招標投標日常監管活動。
第六章 申報紀律
第十一條 采取欺騙、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參加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的,一經查實,停止其參與評選或取消其榮譽稱號,全市通報并計入池州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同時取消該企業下兩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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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建筑業企業綜合競爭力,充分發揮示范企業的引領作用,表彰一批經營業績突出的企業,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嚴格標準、選優選?!钡脑瓌t。
第三條 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由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認定,認定工作每一年開展一次。池州市建筑管理處負責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及后期動態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范圍和數量
第四條 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對象是工商注冊地在池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的獨立法人企業。
第五條 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數量實行總量控制,數量與全市建筑業產值規模相匹配,具體名額限制為60家左右。在綜合各縣區認定年度建筑業產值、建筑業企業數量及行業分布等指標的基礎上實行總量分配。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市場行為規范,企業信譽好,社會責任方面表現突出;
2.注重培育、引進高層次人才,創造產值、稅收、吸納勞動力就業等方面達到本行業本地區領先水平;
3.重視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在項目管理中的綜合運用,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并有一定比例的科技研發投入;
4.企業近三年承建或參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中有較高建造水平或有突出工藝能力的成果項目;
5.企業自評分原則上應達到65分。
第七條 凡企業在認定周期范圍內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認定資格:
1.在信用中國網站或池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查詢有失信行為且未進行信用修復的;
2.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經營管理層人員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3.企業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欠薪事件的;
4.企業承(參)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因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問題,被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第四章 申報資料及認定程序
第八條 企業參加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應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申請書(附件1)1份;
2.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自評表(附件2)1份;
3.相關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企業注冊人員官網截圖、完稅證明、科技創新及工藝工法應用、獎勵表彰文件、社會履責等材料復印件)。
第九條 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的認定,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擇優入選,程序如下:
(一)申請: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市建筑業協會提交申請材料。
(二)推薦: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建筑業協會會同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后,在分配指標的基礎上,依據評分標準按初步認定分值確定推薦企業。
(三)審核: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評選領導小組對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建筑業協會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依據評分標準提出擬認定名單。
(四)公示:經審查通過的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名單,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進行核查。
(五)審定。根據公示及異議處理情況,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黨組會審定“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名單。
(六)公布:經審定的“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名單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網站上公布,頒發證書、獎牌。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條 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結果綜合應用于全市建筑市場和招標投標日常監管活動。
第六章 申報紀律
第十一條 采取欺騙、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參加池州市建筑行業示范企業認定的,一經查實,停止其參與評選或取消其榮譽稱號,全市通報并計入池州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同時取消該企業下兩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