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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蕪湖市綠色工廠推薦申報工作已經開始了,下面來看看此次蕪湖市綠色工廠認定補貼、時間、條件、評分表、認定管理辦法,蕪湖市各地區(繁昌區、弋江區、鳩江區、鏡湖區、灣沚區、經開區、南陵縣、無為市)有想要申報綠色工廠的,可以咨詢小編指導申報。
蕪湖市綠色工廠免費咨詢:19855108130(手機/微信)
一、蕪湖市綠色工廠補貼政策
1、蕪湖市:對列入工信部綠色制造示范名單的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按照省級獎勵的20%給予一次性補貼。對評為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貼。
2、繁昌區:支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鼓勵企業實施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對符合支持綠色品牌建設、技術改造降碳減排、清潔能源替代、能耗總量下降等條件的工業企業按照《關于支持工業企業綠色技改工作的通知》(繁經信〔2021〕74號)給予獎勵。對列入工信部綠色制造示范名單的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3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評為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貼。
二、蕪湖市綠色工廠推薦對象
符合辦法基本要求、企業自評總分達到標準總分70%以上、未獲得省級或國家級綠色工廠稱號的工業企業(企業自評表見附件)。
三、蕪湖市綠色工廠有關要求
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對照辦法要求,結合產業基礎、行業特點和企業自評等情況,推薦符合標準的企業申報市綠色工廠應報盡報,于3月29日前將推薦文件和企業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三份)上報市經信局節能科。市經信局將組織專家依據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符合條件的企業認定為市級綠色工廠。
附件:蕪湖市綠色工廠認定管理辦法
為加快我市綠色工廠建設,完善綠色制造體系,引導企業節能減排、綠色發展,根據《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皖經信節能〔2019〕98號)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企業為建設主體,圍繞先進制造業綠色發展和傳統優勢產業綠色改造,完善完善評價體系,優化評價標準,打造市級綠色工廠品牌,建設多層次綠色工廠體系,加快形成新的綠色發展動力源和增長極,提升工業綠色發展水平。每年創建市級綠色工廠20家左右,“十四五”期間力爭達到100家,構建具有蕪湖特色的綠色制造體系。
二、市級綠色工廠標準
蕪湖市綠色工廠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市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較好的經濟效益,產品在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高度重視綠色發展,設置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培訓教育、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并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有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高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通過GB/T 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 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滿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開展了能源審計。
(六)企業符合產品設計生態化、用地集約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條件的要求,并提供評價計算方式。
(七)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三、認定程序
(一)發布通知。市經信局按照市級綠色工廠建設要求,每年發布蕪湖市綠色工廠申報通知,原則上按1:1.5的比例,依據各縣市區、開發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綠色發展水平,將申報名額分配到縣市區、開發區,限額申報。
(二)企業申報。企業按照綠色制造體系的相關標準,自愿開展綠色工廠創建工作并進行自評價,編制自評價報告,達到標準后,向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申報,提交申報材料和附件資料。
(三)縣區初審。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對照市級綠色工廠標準,結合產業基礎、行業特點、發展規劃等情況,遴選出符合標準的企業,在限額內擇優上報市經信局。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依據專家評審結果擇優上報。
(四)市級認定。市經信局依據《蕪湖市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標準》,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同時科室結合平時掌握情況進行評價,專家評審、科室評價各占50%,計算出最終得分。根據得分高低,遴選市級綠色工廠,并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發布年度市級綠色工廠名單。
四、強化管理
(一)復審管理。市級綠色工廠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復審的市級綠色工廠須對兩年來綠色工廠建設管理和實際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形成《綠色工廠創建自評報告》(格式見附件),由縣區經信局初審后上報市經信局進行復審,及時公布復審結果。
(二)變更確認。市級綠色工廠企業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市級綠色工廠若發生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處所發生變更的,應提前做出申請,在變更后半年內申請復審,由市經信局重新認定。
(三)動態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資格,被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級綠色工廠。
1.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2.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3.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4.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5.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受到相關部門處罰,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的;
6.在日常監督管理或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不能繼續保持市級綠色工廠一般要求的。
(四)嚴肅紀律。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欺瞞現象等情況的,取消申報企業的申報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委托專業機構組織評價的,五年內禁止該機構在我市開展綠色工廠評價相關工作。
五、結果應用
(一)系統培育。對列入市級綠色工廠的企業,開展大班培訓、小班輔導、點對點幫扶、一對一服務,指導企業完善能源管理體系,給予企業優先推薦上報省節能環保產業“五個一百”項目、節水型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等支持,幫助企業優先對接金融機構落實綠色金融支持。
(二)資金支持。充分發揮蕪湖市制造名城若干政策和市節能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對綠色工廠的綠色化改造項目給予資金支持。
(三)條件約束。把市級綠色工廠作為申報省級綠色工廠的必備條件,經過培育以后,擇優遴選上報。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市經信局加強對市級綠色工廠認定工作的領導,做好統籌和協調,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科負責具體工作。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要積極組織企業對照標準,做好服務,開展市級綠色工廠創建工作。
(二)強化監管。市經信局和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加強對綠色工廠的日常管理,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推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
(三)建立梯隊。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開發區參照本辦法,制定工作細則,開展縣市區、開發區綠色工廠認定和管理,建立綠色工廠培育庫,完善培育措施,擴大后備資源。
(四)推廣經驗。鼓勵企業開展綠色制造和綠色技改,及時總結綠色工廠發展經驗,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和推廣,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附件:蕪湖市綠色工廠自評價評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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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具體評價要求 |
分值 |
自評得分 |
備注 |
1 |
基礎 設施 |
建筑 |
工廠的建筑應滿足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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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時,應遵守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制度”、“三同時 制度”、“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產 業政策和有關要求。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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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內部裝飾裝修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質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標準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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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倉庫、有毒有害操作間、廢棄物處理間等產生污染物的房間應獨立設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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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 |
人工照明應符合 GB 50034 規定。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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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 實施 |
工廠使用的專用設備應符合產業準入要求,降低能源與資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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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使用的通用設備應達到相關標準中能效限定值的強制性要求。已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設備應限期淘汰更新。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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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使用的通用設備或其系統的實際運行效率或主要運行參數應符合該設備經濟運行的要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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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應依據GB 17167、GB24789等要求配備、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資源的計量器具和裝置。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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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及資源使用的類型不同時,應進行分類計量。工廠若具有以下設備,需滿足分類計量的要求:(1)照明系統;(2)冷水機組、相關用能設備的能耗計量和控制;(3)室內用水、室外用水;(4)空氣處理設備的流量和壓力計量;(5)鍋爐;(6)冷卻塔。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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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工廠應投入適宜的污染物處理設備,以確保其污染物排放達到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污染物處理設備的處理能力應與工廠生產排放相適應,設備應滿足通用設備的節能方面的要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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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理 體系 |
環境管理體系 |
工廠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 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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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體系 |
工廠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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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能源資源投入 |
能源 投入 |
工廠應優化用能結構,在保證安全、質量的前提下減少能源消耗。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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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 投入 |
工廠應按照 GB/T7119 的要求對其開展節水評價工作,且滿足 GB/T18916(所有部分)中對應本行業的取水定額要求。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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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應減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質的使用,評估有害物質及化學品減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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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應按照 GB/T 29115 的要求對其原材料使用量的減少進行評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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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產品 |
生態 設計 |
工廠在產品設計中引入生態設計的理念。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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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質使用 |
工廠生產的產品(包括原料和輔料)應減少有害物質的使用,避免有害物質的泄露,滿足國家對產品中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要求。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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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 |
工廠生產的產品若為用能產品或在使用過程中對最終產品/構造的能耗有影響的產品,適用時,應滿足相關標準的限定值要求。未制定標準的,產品能效應不低于行業平均值。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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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環境排放 |
大氣污染物排放 |
工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要求,并滿足區域內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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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污染物排放 |
工廠的水體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要求,或在滿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備相應能力和資質的處理廠進行處理,并滿足區域內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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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態廢棄物排放 |
工廠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應符合 GB18599 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工廠無法自行處理的,應將固體廢棄物轉交給具備相應能力和資質的處理廠進行處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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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排放 |
工廠的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要求。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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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績效 |
用地集約化 |
按照 GB/T 36132 附錄 A 計算工廠容積率,指標應不低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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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GB/T 36132 附錄 A 計算工廠建筑密度,建筑密度不低于 3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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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的單位用地面積產能應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或:工廠的單位用地面積產值不低于地方發布的單位用地面積產值的要求;未發布單位用地面積產值的地區,單位用地面積產值應 超過本年度所在省市的單位用地面積產值。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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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無害化 |
按照 GB/T 36132 附錄 A 識別、統計和計算工廠的綠色物料使用情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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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清潔化 |
按照 GB/T 36132 附錄 A 計算單位產品主要污染物產生量(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標應不高于行業平均水平。(裝備、電子、電器等離散制造業可采用單位產值或單位工業增加值指標。)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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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GB/T 36132 附錄 A計算單位產品廢氣產生量,指標應不高于行業平均水平。(裝備、電子、電器等離散制造業可采用單位產值或單位工業增加值指標。)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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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GB/T 36132 附錄 A計算單位產品廢水產生量,指標應不高于行業平均水平。(裝備、電子、電器等離散制造業可采用單位產值或單位工業增加值指標。)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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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資源化 |
按照 GB/T 36132 附錄 A計算單位產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指標應不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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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GB/T 36132 附錄 A計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指標應大于 65%(根據行業特點,該指標可在±20%之間選取)。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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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GB/T 36132 附錄 A計算廢水處理回用率,指標高于行業平均值。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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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低碳化 |
按照 GB/T 36132 附錄 A計算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指標應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標準中的限額要求。未制定相關標準的,應達到行業平均水平。(裝備、電子、電器等離散制造業可采用單位產值或單位工業增加值指標。)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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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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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自評價評分表滿分300分。2.自評總分為各項自評得分的總和。 2.市級綠色工廠在自評總分達到標準總分70%以上的企業中擇優遴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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