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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漢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申報條件
武漢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申報條件,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東西湖區、漢南區、武漢經開區、東湖高新區企業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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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漢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工作,培育壯大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進一步推進我市農業產業化高質量發展,切實發揮農業龍頭企業引領帶動作用,全面實現鄉村振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含電商)、休閑農業等涉農企業,在經營規模、經濟效益和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農業農村局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對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工作實行競爭淘汰機制,新增補的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淘汰企業數量的200%。
第四條 參與新申報及參與監測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已認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和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原則上自然獲得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報和監測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組織形式
稅務登記和統計關系均在武漢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含電商)、休閑農業等涉農企業。
(二)主營業務占比
企業主營農產品年銷售收入(交易額)或涉農主營業務年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70%以上。
(三)企業規模
1.生產型企業: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2.加工型企業:企業總資產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
3.流通(含電商)型企業:農產品批發市場總資產40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10億元以上;農產品流通企業總資產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農產品電商類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5000萬元以上。
4.休閑農業型企業: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四)企業負債與信用
企業產權清晰,資產結構合理,資產負債率低于70%;近2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企業帶動能力。鼓勵龍頭企業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直接帶動農戶。通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2000戶以上(包括直接帶動和間接帶動)。
(六)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的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并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企業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產品質量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第三章 申報和監測
第七條 申報(監測)材料:
(一)企業申報(監測)請示;
(二)武漢市農業產業化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監測)表;
(三)企業簡介(500字左右);
(四)企業發展農業產業化情況介紹(1000字左右);
(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由有資質的中介(會計、審計)機構出具的企業近兩年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七)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的企業信用報告、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無市場監管違法違規行為證明、稅務部門查詢的納稅信用等級;
(八)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使用合同、協議等;
(九)農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帶動本地產業和農戶的證明材料;
(十)能反映企業實力和產品質量的科技成果、商標、專利、名牌產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審核
(一)申報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各區農業主管部門申報。各區農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把關,正式行文報市農業農村局。
(二)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評審,并對新申報企業進行實地勘驗,提出候選名單,報局長辦公會議審核。
第四章 公示公告
第九條 公示公告
(一)審定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名單在武漢市農業農村局官網(http://nyncj.wuhan.gov.cn/)上公示七個工作日。
(二)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并授牌。
第五章 監測管理
第十條 對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有進有出、優勝劣汰。
第十一條 市級農業龍頭企業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分別按時填報《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統計表》的上年全年數據和當年上半年數據,作為監測依據。企業逾期1次未報者,將對該企業及所在區給予通報批評,一年連續2次逾期不報者,將直接取消其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二條 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認定制度。
第十三條 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農業農村局審定后,取消其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1.經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2.在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監測,或不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4.經營中存在違法行為或因經營不善已破產、被兼并的;
5.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和環保事故,存在坑農害農和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或其他登記事項的,應持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和《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以及企業主營業務和資產等是否發生變動的說明等材料,向武漢市農業農村局報備。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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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漢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工作,培育壯大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進一步推進我市農業產業化高質量發展,切實發揮農業龍頭企業引領帶動作用,全面實現鄉村振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含電商)、休閑農業等涉農企業,在經營規模、經濟效益和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農業農村局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對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工作實行競爭淘汰機制,新增補的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淘汰企業數量的200%。
第四條 參與新申報及參與監測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已認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和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原則上自然獲得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報和監測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組織形式
稅務登記和統計關系均在武漢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含電商)、休閑農業等涉農企業。
(二)主營業務占比
企業主營農產品年銷售收入(交易額)或涉農主營業務年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70%以上。
(三)企業規模
1.生產型企業: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2.加工型企業:企業總資產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
3.流通(含電商)型企業:農產品批發市場總資產40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10億元以上;農產品流通企業總資產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農產品電商類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5000萬元以上。
4.休閑農業型企業: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四)企業負債與信用
企業產權清晰,資產結構合理,資產負債率低于70%;近2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企業帶動能力。鼓勵龍頭企業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直接帶動農戶。通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2000戶以上(包括直接帶動和間接帶動)。
(六)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的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并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企業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產品質量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第三章 申報和監測
第七條 申報(監測)材料:
(一)企業申報(監測)請示;
(二)武漢市農業產業化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監測)表;
(三)企業簡介(500字左右);
(四)企業發展農業產業化情況介紹(1000字左右);
(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由有資質的中介(會計、審計)機構出具的企業近兩年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七)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的企業信用報告、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無市場監管違法違規行為證明、稅務部門查詢的納稅信用等級;
(八)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使用合同、協議等;
(九)農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帶動本地產業和農戶的證明材料;
(十)能反映企業實力和產品質量的科技成果、商標、專利、名牌產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審核
(一)申報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各區農業主管部門申報。各區農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把關,正式行文報市農業農村局。
(二)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評審,并對新申報企業進行實地勘驗,提出候選名單,報局長辦公會議審核。
第四章 公示公告
第九條 公示公告
(一)審定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名單在武漢市農業農村局官網(http://nyncj.wuhan.gov.cn/)上公示七個工作日。
(二)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并授牌。
第五章 監測管理
第十條 對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有進有出、優勝劣汰。
第十一條 市級農業龍頭企業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分別按時填報《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統計表》的上年全年數據和當年上半年數據,作為監測依據。企業逾期1次未報者,將對該企業及所在區給予通報批評,一年連續2次逾期不報者,將直接取消其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二條 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認定制度。
第十三條 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農業農村局審定后,取消其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1.經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2.在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監測,或不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4.經營中存在違法行為或因經營不善已破產、被兼并的;
5.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和環保事故,存在坑農害農和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或其他登記事項的,應持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和《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以及企業主營業務和資產等是否發生變動的說明等材料,向武漢市農業農村局報備。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