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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縣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申報條件、獎勵支持、運營補貼
南陵縣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包含縣校共建平臺、公共研發平臺、企業研發平臺,關于這三類平臺申報的條件、獎勵支持、運營補貼的詳細內容,有不明白的企業申報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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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縣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省深入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工作要求,圍繞我縣加快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建設全省創新型縣,聚焦新能源汽車、“一首四新”現代產業等領域,進一步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更好發揮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在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的支撐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是支撐和引領全縣新能源汽車、快遞物流智能裝備制造、電子電器信息、綠色低碳環保、高性能新材料、農產品深加工等領域的新型創新載體,包括縣校共建平臺、公共研發平臺、企業研發平臺三大類。
第三條 縣級財政建立與科技、產業創新需求相適應的財政科技投入保障機制,每年安排產業創新專項資金不低于2000萬元,用于縣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建設運營、績效獎補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縣科技局圍繞我縣產業開展重點研發創新平臺規劃、布局;負責縣校共建平臺、公共研發平臺和企業研發平臺的論證、報批及日常管理工作;引導平臺開展技術攻關、引進孵化科技型企業、培育專精特新企業;負責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年度績效考核工作;協同縣相關部門完成各類研發創新平臺申報、論證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財政局負責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獎補資金預算管理,根據有關規定撥付項目資金。
第六條 縣發改委、縣經信局、縣人社局、縣農業農村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協助推進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建設、運營、管理等有關工作。
第三章 平臺認定
第七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縣校共建平臺
南陵縣與高校院所等〔主要包括國內雙一流大學、中科院科研院所、大型央企集團科研院所及國內知名企業以及其他相當層次的;國內雙一流學科建設大學以及其他相當層次的;擁有全國重點實驗室、全國重點學科專業的普通本科院校〕共同投資建設,并簽訂合作協議。
(二)公共研發平臺
公共研發平臺由我縣新能源汽車、“一首四新”現代產業等領域的企業牽頭投資建設,具備服務產業鏈上下游創新需求、面向社會開放共享的能力。
1.企業牽頭,高校、科研院所和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等共同建設,投資主體或共建單位不少于3家,其中高校、科研院所不少于1家,本地上下游企業不少于1家;
2.必須成立相對獨立機構,并具有獨立場地、設備和人員以及財務核算體系,鼓勵以法人實體運行;
3.牽頭單位須是合法注冊并在陵經營的產業鏈企業;
4.擁有研發的儀器設備(包括軟件開發工具)原值不少于600萬元。以網絡設計開發為主的可適度放寬;
5.原則上近3年每年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年均研發投入不低于500萬元;
6.科研人員和成果轉化專職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于20%;
7.能夠引入上下游企業開展聯合研發,推動研發設施開放、數據共享、技術轉化、技術培訓、供需對接等上下游合作,能夠提供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工程化技術集成、規模化試生產、小試中試、標準認證、檢驗檢測等服務,可以成為鏈接技術研發和產品開發、工程化生產與商業化應用的共性技術平臺,降低上下游企業研發成本,提升研發效率等。具備引進、孵化產業鏈科技型企業的能力;
8.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或科技領軍人才和所在產業領域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有承擔國家、省級或市級科技項目的經驗,或牽頭完成的科技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
(三)企業研發平臺
企業研發平臺是企業立足自身發展需求而組建的研發平臺,是企業內部相對獨立的科技研發機構,重點圍繞我縣新能源汽車、“一首四新”現代產業等領域,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和開發,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等活動。
1.依托單位是合法注冊并在陵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已正常運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記錄良好,申請建設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依托單位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研發投入不低于500萬元(農業企業研發投入不低于300萬元);
2.擁有相對集中的研發場所及開展技術研發和試驗所需的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總額原值不低于500萬元(軟件類企業不低于300萬元);
3.企業擁有高水平技術研發人才團隊,研發人員數量及占職工總數不低于20%,一般不少于20人(農業企業研發人員數量不少于10人);
4.企業具備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強大的綜合實力,且具有工程化開發、成果轉化的能力和條件。具備引進、孵化產業鏈科技型企業的能力。
牽頭組建公共研發平臺的企業不得再申報企業研發平臺。
第八條 按照縣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數據確認企業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和研發投入,縣科技局核定科研人員數量。
第九條 申報公共研發平臺、企業研發平臺單位須編制建設方案,經載體單位審核后,報送縣科技局。縣科技局會同縣發改委、縣經信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農業農村局等有關部門采用組織專家評審、現場察看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論證,形成論證意見后,由縣科技局上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條 公共研發平臺支持年限為五年,企業研發平臺支持年限為三年。
第四章 平臺管理
第十一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應組織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完整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每年1月底前向縣科技局等部門報送上年度運營工作總結,提出本年度運營計劃。
第十三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平臺管理部門和載體單位報告日常運行中的重大事項,平臺更名、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進展,以及對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每年開展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績效考核。
縣校共建平臺。由縣科技局牽頭制定考核細則和年度目標任務,具體以合作協議確定的目標內容進行考核。
公共研發平臺。由縣科技局牽頭制定考核細則,重點考核科技型企業引進孵化、專精特新企業培育,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產業上下游協同能力情況等。
企業研發平臺。由縣科技局牽頭制定考核細則,重點考核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引進培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研發投入及企業營收增幅、科技型企業引進孵化等。
第十五條 縣校共建平臺年度考核合格的給予運營補貼;公共研發平臺、企業研發平臺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以及不參加年度績效考核的,予以摘牌且不再享受當年相關扶持政策。企業研發平臺每3年進行一次論證,論證不合格的予以摘牌。摘牌后2年內不再享有申報資格。
第十六條 縣科技局根據年度績效考核情況,會同縣發改委、縣財政局形成獎勵建議,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
第十七條 對新認定的公共研發平臺、企業研發平臺,自認定當年起納入考核和支持范圍,對已納入市級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的(含當年),不再進行考核和納入支持范圍。
第五章 獎勵支持
第十八條 縣校共建平臺
年度考核合格的縣校共建平臺,首次合作期間的前三年,給予每年不高于500萬元的運營獎補,具體合作時間、獎補額度根據簽訂的協議為準。
第十九條 公共研發平臺
年度績效考核優秀的按照研發投入的30%、最高1000萬元給予獎補。績效考核良好的按照研發投入的20%、最高500萬元給予獎補。考核合格不予獎補。
第二十條 企業研發平臺
年度績效考核優秀的按照研發投入的30%、最高500萬元給予獎補。績效考核良好的按照研發投入的20%、最高300萬元給予獎補。考核合格不予獎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與審計。對于虛報、截留、挪用、冒領、侵占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資金以及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并依法追回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于推進縣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工作、平臺成果轉化激勵、股權投資決策等方面履職盡責、程序規范的,而工作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者造成損失等情況,工作人員未牟取個人非法利益的,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已享受本獎補政策的重點研發創新平臺,不重復享受南陵縣產業政策中的同類政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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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縣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省深入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工作要求,圍繞我縣加快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建設全省創新型縣,聚焦新能源汽車、“一首四新”現代產業等領域,進一步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更好發揮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在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的支撐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是支撐和引領全縣新能源汽車、快遞物流智能裝備制造、電子電器信息、綠色低碳環保、高性能新材料、農產品深加工等領域的新型創新載體,包括縣校共建平臺、公共研發平臺、企業研發平臺三大類。
第三條 縣級財政建立與科技、產業創新需求相適應的財政科技投入保障機制,每年安排產業創新專項資金不低于2000萬元,用于縣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建設運營、績效獎補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縣科技局圍繞我縣產業開展重點研發創新平臺規劃、布局;負責縣校共建平臺、公共研發平臺和企業研發平臺的論證、報批及日常管理工作;引導平臺開展技術攻關、引進孵化科技型企業、培育專精特新企業;負責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年度績效考核工作;協同縣相關部門完成各類研發創新平臺申報、論證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財政局負責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獎補資金預算管理,根據有關規定撥付項目資金。
第六條 縣發改委、縣經信局、縣人社局、縣農業農村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協助推進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建設、運營、管理等有關工作。
第三章 平臺認定
第七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縣校共建平臺
南陵縣與高校院所等〔主要包括國內雙一流大學、中科院科研院所、大型央企集團科研院所及國內知名企業以及其他相當層次的;國內雙一流學科建設大學以及其他相當層次的;擁有全國重點實驗室、全國重點學科專業的普通本科院校〕共同投資建設,并簽訂合作協議。
(二)公共研發平臺
公共研發平臺由我縣新能源汽車、“一首四新”現代產業等領域的企業牽頭投資建設,具備服務產業鏈上下游創新需求、面向社會開放共享的能力。
1.企業牽頭,高校、科研院所和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等共同建設,投資主體或共建單位不少于3家,其中高校、科研院所不少于1家,本地上下游企業不少于1家;
2.必須成立相對獨立機構,并具有獨立場地、設備和人員以及財務核算體系,鼓勵以法人實體運行;
3.牽頭單位須是合法注冊并在陵經營的產業鏈企業;
4.擁有研發的儀器設備(包括軟件開發工具)原值不少于600萬元。以網絡設計開發為主的可適度放寬;
5.原則上近3年每年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年均研發投入不低于500萬元;
6.科研人員和成果轉化專職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于20%;
7.能夠引入上下游企業開展聯合研發,推動研發設施開放、數據共享、技術轉化、技術培訓、供需對接等上下游合作,能夠提供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工程化技術集成、規模化試生產、小試中試、標準認證、檢驗檢測等服務,可以成為鏈接技術研發和產品開發、工程化生產與商業化應用的共性技術平臺,降低上下游企業研發成本,提升研發效率等。具備引進、孵化產業鏈科技型企業的能力;
8.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或科技領軍人才和所在產業領域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有承擔國家、省級或市級科技項目的經驗,或牽頭完成的科技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
(三)企業研發平臺
企業研發平臺是企業立足自身發展需求而組建的研發平臺,是企業內部相對獨立的科技研發機構,重點圍繞我縣新能源汽車、“一首四新”現代產業等領域,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和開發,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等活動。
1.依托單位是合法注冊并在陵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已正常運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記錄良好,申請建設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依托單位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研發投入不低于500萬元(農業企業研發投入不低于300萬元);
2.擁有相對集中的研發場所及開展技術研發和試驗所需的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總額原值不低于500萬元(軟件類企業不低于300萬元);
3.企業擁有高水平技術研發人才團隊,研發人員數量及占職工總數不低于20%,一般不少于20人(農業企業研發人員數量不少于10人);
4.企業具備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強大的綜合實力,且具有工程化開發、成果轉化的能力和條件。具備引進、孵化產業鏈科技型企業的能力。
牽頭組建公共研發平臺的企業不得再申報企業研發平臺。
第八條 按照縣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數據確認企業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和研發投入,縣科技局核定科研人員數量。
第九條 申報公共研發平臺、企業研發平臺單位須編制建設方案,經載體單位審核后,報送縣科技局。縣科技局會同縣發改委、縣經信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農業農村局等有關部門采用組織專家評審、現場察看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論證,形成論證意見后,由縣科技局上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條 公共研發平臺支持年限為五年,企業研發平臺支持年限為三年。
第四章 平臺管理
第十一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應組織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完整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每年1月底前向縣科技局等部門報送上年度運營工作總結,提出本年度運營計劃。
第十三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平臺管理部門和載體單位報告日常運行中的重大事項,平臺更名、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進展,以及對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每年開展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績效考核。
縣校共建平臺。由縣科技局牽頭制定考核細則和年度目標任務,具體以合作協議確定的目標內容進行考核。
公共研發平臺。由縣科技局牽頭制定考核細則,重點考核科技型企業引進孵化、專精特新企業培育,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產業上下游協同能力情況等。
企業研發平臺。由縣科技局牽頭制定考核細則,重點考核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引進培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研發投入及企業營收增幅、科技型企業引進孵化等。
第十五條 縣校共建平臺年度考核合格的給予運營補貼;公共研發平臺、企業研發平臺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以及不參加年度績效考核的,予以摘牌且不再享受當年相關扶持政策。企業研發平臺每3年進行一次論證,論證不合格的予以摘牌。摘牌后2年內不再享有申報資格。
第十六條 縣科技局根據年度績效考核情況,會同縣發改委、縣財政局形成獎勵建議,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
第十七條 對新認定的公共研發平臺、企業研發平臺,自認定當年起納入考核和支持范圍,對已納入市級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的(含當年),不再進行考核和納入支持范圍。
第五章 獎勵支持
第十八條 縣校共建平臺
年度考核合格的縣校共建平臺,首次合作期間的前三年,給予每年不高于500萬元的運營獎補,具體合作時間、獎補額度根據簽訂的協議為準。
第十九條 公共研發平臺
年度績效考核優秀的按照研發投入的30%、最高1000萬元給予獎補。績效考核良好的按照研發投入的20%、最高500萬元給予獎補。考核合格不予獎補。
第二十條 企業研發平臺
年度績效考核優秀的按照研發投入的30%、最高500萬元給予獎補。績效考核良好的按照研發投入的20%、最高300萬元給予獎補。考核合格不予獎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與審計。對于虛報、截留、挪用、冒領、侵占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資金以及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并依法追回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于推進縣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工作、平臺成果轉化激勵、股權投資決策等方面履職盡責、程序規范的,而工作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者造成損失等情況,工作人員未牟取個人非法利益的,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已享受本獎補政策的重點研發創新平臺,不重復享受南陵縣產業政策中的同類政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