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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企業常規項目獎補!蕪湖市支持科技創新政策38條!
蕪湖市支持科技創新政策有38條,獎勵的范圍很廣, 鏡湖區、弋江區、鳩江區、灣沚區、繁昌區、南陵縣、無為市企業需要申報這些獎勵可隨時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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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年銷售收入達500萬元及以上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購置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以上),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不超過15%予以補助,單臺儀器設備補助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500萬元。(蕪政〔2018〕49號)
2.在省獎勵的基礎上,新認定和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省高新技術培育企業在培育期內研發投入達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給予當年研發投入10%的補助,最高20萬元,同一企業只補助一次。(蕪政〔2018〕49號)
3.對承擔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給予國家、省撥款額20%的配套補助,單個項目最高配套補助不超過500萬元。對承擔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的單位,給予項目研發投入不超過20%的補助,單個項目最高配套補助不超過500萬元。(蕪政〔2018〕49號)
4.對企業為主體實施的為國際、國內最新技術、投資總量大、產業關聯度高,對全市經濟拉動性強的重大科技項目,經專家論證、集體決策程序,可由項目載體給予實施單位最高不超過研發投入40%的補貼。補貼資金在項目立項、重大技術突破、驗收通過三個階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撥付。(蕪政〔2018〕49號)
5.根據產業轉型升級需要,通過政府建設、企業建設以及與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術研發、孵化服務、人才培養為一體的重大公共研發平臺,按照《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財政支持重大公共研發平臺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蕪政辦〔2017〕50號)規定給予運營經費補貼、績效考核獎勵和研發投入補助等支持。對入駐平臺的企業、研發機構,給予連續5年,最高100%的租金補貼。(蕪政〔2018〕49號)
6.國家級科研機構、國內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屬企業、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知名跨國公司在蕪湖全資或控股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發機構和研發總部,引入核心技術并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對其用于科研業務用房建設(租賃)經費以及研發設備購置經費,按照30%比例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金額最高為1億元。市與縣區按1:1比例承擔。(蕪政〔2018〕49號)
7.對列入市政府重點扶持的產業技術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級財政給予其當年新增研發儀器設備投入額50%、每年最高500萬元資助,連續扶持3年。(蕪政〔2018〕49號)
8.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新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級檢驗檢測機構,給予400萬元一次性獎勵。(蕪政〔2018〕49號)
9.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國家計量認證(CMA)的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蕪政〔2018〕49號)
10.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新認定的安徽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蕪政〔2018〕49號)
11.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新認定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蕪政〔2018〕49號)
12.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計量認證(CMA)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蕪政〔2018〕49號)
13.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新認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蕪政〔2018〕49號)
14.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檢驗檢測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蕪政〔2018〕49號)
15.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獲得優秀等次的國家和安徽省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以及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計量認證(CMA)的檢驗檢測中心(企業)、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分別給予最高50萬、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運營優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給予最高20萬元一次性獎勵。(蕪政〔2018〕49號)
16.高校、科研院所對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員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蕪政〔2018〕49號)
17.對在蕪高校院所在本市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到賬額,給予10%的補助,單項成果最高補助100萬元。(蕪政〔2018〕49號)
18.對本地企業購買市外先進技術成果在蕪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給予10%的補助,單個法人企業年度最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以上技術合同須在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登記。(蕪政〔2018〕49號)
19.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設立技術轉移機構的,給予10萬元運營啟動經費。(蕪政〔2018〕49號)
20.對經認定的高層次科技創新創業團隊,采用出資參股等方式按ABCD四類給予資金支持,最高分別為2000萬、1000萬、600萬、300萬元。科技團隊創辦的企業5年內成功上市,或累計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土地使用稅)達到扶持資金出資總額,可最高獎勵團隊成員70%的扶持資金。(蕪政〔2018〕49號)
21.對企業引進科技人才年薪達50萬元以上,并在蕪湖繳納個人所得稅、工作半年以上、經推薦和公示無異議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150萬元以上部分不予獎勵),專項用于企業科技研發。(蕪政〔2018〕49號)
22.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一等獎、二等獎的第一項目完成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科技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第一項目完成單位,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以上獎勵資金70%用于單位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30%用于項目完成人(團隊)獎勵。(蕪政〔2018〕49號)
23.對被授予國外發明專利的,每件發明專利經一國授權給予2萬元資助,最多不超過5個國家;被授予中國發明專利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發明專利自授權當年起6年年費一次性繳納的,給予80%補助。(蕪政〔2018〕49號)
24.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新認定的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通過省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驗收的貫標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蕪政〔2018〕49號)
25.對經市政府批準組建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專利)聯盟內,年發明專利授權量達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獎勵。(蕪政〔2018〕49號)
26.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專利)聯盟在蕪湖成立專利運營中心的,給予運營中心每年50萬元補助,用于專利年費補助及運營經費;對中心開展的專利運營交易,每年給予交易額2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專利池內發明專利授權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費給予80%補助。(蕪政〔2018〕49號)
27.對企業因上市、掛牌進行規范性改制發生的成本,同級財政給予一定補貼。(蕪政〔2018〕49號)
28.擬在境內上市的企業,與中介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完成股改并經評估在兩年內具備上市條件的,給予100萬元獎勵;企業輔導備案獲安徽證監局受理的,給予150萬元獎勵(含省級獎勵);企業向證監會遞交首發上市申請材料獲受理的,給予200萬元獎勵;企業成功上市后,再給予300萬元獎勵(含省級獎勵),其中企業給予核心管理團隊不低于150萬元獎勵。境外上市的企業,經營主體和納稅在我市的,參照境內上市標準一次性給予獎勵。(蕪政〔2018〕49號)
29.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與中介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完成股改并經評估在一年內具備掛牌條件的,給予100萬元獎勵;成功掛牌后,再給予110萬元獎勵,其中企業給予核心管理團隊不低于40萬元獎勵。(蕪政〔2018〕49號)
30.對“新三板”掛牌企業給予3年內每年30萬元的持續督導費用補貼。在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掛牌后完成股改的,再給予30萬元獎勵;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45萬元。(蕪政〔2018〕49號)
31.對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中小企業首次股權融資的,在省級1%獎勵(不超過70萬元)的基礎上,市再按其首次股權融資額的1%給予獎勵(不超過70萬元)。(蕪政〔2018〕49號)
32.對企業以專利權質押貸款融資并按期歸還的,按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總額的50%予以補助,單個企業最高可補助30萬元。(蕪政〔2018〕49號)
33.對單個企業、科研機構購買的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專利保險等,給予其保費總額30%一次性資助。對企業購買專利權質押貸款保證保險,保險費率不超過5%的,給予保險機構50%的保費補貼,用于風險補償。(蕪政〔2018〕49號)
34.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年度考核優秀的國家級、省級(備案)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資助。對新建或改擴建新增孵化面積的孵化器,運營滿一年后,經認定符合孵化器標準的,對新增面積每平方米分別給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后補助。(蕪政〔2018〕49號)
35.對進入各類孵化器創業的科技型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經認定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內租用場地在200平方米以內的,租金按其實際支付租金的100%給予團隊資助,超出部分按50%給予資助。(蕪政〔2018〕49號)
36.對技術轉移機構的設立和運營進行績效考核,每年擇優對不超過10家技術轉移機構分別給予A類30萬元和B類20萬元的資助。對當年服務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認定達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務機構實行績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擇優選擇5家機構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對托管服務小微企業數達50家、100家的專利代理機構,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獎勵;對代理本市發明專利年度獲授權量達500件以上的服務機構,給予10萬元獎勵。(蕪政〔2018〕49號)
37.對納入省、市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網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設施(單臺價格在30萬元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以上)的管理單位,按出租儀器設備年度收入的20%給予設備管理單位補助,每個單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務平臺入網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單位,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補助,每個租用單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蕪政〔2018〕49號)
38.降低民營企業引進高科技人才成本,對企業引進科技人才年薪達到50萬元以上,符合規定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150萬元以上部分不予獎勵)專項用于企業科技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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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年銷售收入達500萬元及以上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購置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以上),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不超過15%予以補助,單臺儀器設備補助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500萬元。(蕪政〔2018〕49號)
2.在省獎勵的基礎上,新認定和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省高新技術培育企業在培育期內研發投入達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給予當年研發投入10%的補助,最高20萬元,同一企業只補助一次。(蕪政〔2018〕49號)
3.對承擔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給予國家、省撥款額20%的配套補助,單個項目最高配套補助不超過500萬元。對承擔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的單位,給予項目研發投入不超過20%的補助,單個項目最高配套補助不超過500萬元。(蕪政〔2018〕49號)
4.對企業為主體實施的為國際、國內最新技術、投資總量大、產業關聯度高,對全市經濟拉動性強的重大科技項目,經專家論證、集體決策程序,可由項目載體給予實施單位最高不超過研發投入40%的補貼。補貼資金在項目立項、重大技術突破、驗收通過三個階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撥付。(蕪政〔2018〕49號)
5.根據產業轉型升級需要,通過政府建設、企業建設以及與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術研發、孵化服務、人才培養為一體的重大公共研發平臺,按照《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財政支持重大公共研發平臺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蕪政辦〔2017〕50號)規定給予運營經費補貼、績效考核獎勵和研發投入補助等支持。對入駐平臺的企業、研發機構,給予連續5年,最高100%的租金補貼。(蕪政〔2018〕49號)
6.國家級科研機構、國內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屬企業、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知名跨國公司在蕪湖全資或控股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發機構和研發總部,引入核心技術并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對其用于科研業務用房建設(租賃)經費以及研發設備購置經費,按照30%比例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金額最高為1億元。市與縣區按1:1比例承擔。(蕪政〔2018〕49號)
7.對列入市政府重點扶持的產業技術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級財政給予其當年新增研發儀器設備投入額50%、每年最高500萬元資助,連續扶持3年。(蕪政〔2018〕49號)
8.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新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級檢驗檢測機構,給予400萬元一次性獎勵。(蕪政〔2018〕49號)
9.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國家計量認證(CMA)的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蕪政〔2018〕49號)
10.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新認定的安徽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蕪政〔2018〕49號)
11.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新認定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蕪政〔2018〕49號)
12.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計量認證(CMA)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蕪政〔2018〕49號)
13.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新認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蕪政〔2018〕49號)
14.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檢驗檢測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蕪政〔2018〕49號)
15.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獲得優秀等次的國家和安徽省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以及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計量認證(CMA)的檢驗檢測中心(企業)、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分別給予最高50萬、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運營優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給予最高20萬元一次性獎勵。(蕪政〔2018〕49號)
16.高校、科研院所對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員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蕪政〔2018〕49號)
17.對在蕪高校院所在本市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到賬額,給予10%的補助,單項成果最高補助100萬元。(蕪政〔2018〕49號)
18.對本地企業購買市外先進技術成果在蕪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給予10%的補助,單個法人企業年度最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以上技術合同須在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登記。(蕪政〔2018〕49號)
19.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設立技術轉移機構的,給予10萬元運營啟動經費。(蕪政〔2018〕49號)
20.對經認定的高層次科技創新創業團隊,采用出資參股等方式按ABCD四類給予資金支持,最高分別為2000萬、1000萬、600萬、300萬元。科技團隊創辦的企業5年內成功上市,或累計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土地使用稅)達到扶持資金出資總額,可最高獎勵團隊成員70%的扶持資金。(蕪政〔2018〕49號)
21.對企業引進科技人才年薪達50萬元以上,并在蕪湖繳納個人所得稅、工作半年以上、經推薦和公示無異議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150萬元以上部分不予獎勵),專項用于企業科技研發。(蕪政〔2018〕49號)
22.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一等獎、二等獎的第一項目完成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科技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第一項目完成單位,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以上獎勵資金70%用于單位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30%用于項目完成人(團隊)獎勵。(蕪政〔2018〕49號)
23.對被授予國外發明專利的,每件發明專利經一國授權給予2萬元資助,最多不超過5個國家;被授予中國發明專利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發明專利自授權當年起6年年費一次性繳納的,給予80%補助。(蕪政〔2018〕49號)
24.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新認定的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通過省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驗收的貫標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蕪政〔2018〕49號)
25.對經市政府批準組建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專利)聯盟內,年發明專利授權量達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獎勵。(蕪政〔2018〕49號)
26.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專利)聯盟在蕪湖成立專利運營中心的,給予運營中心每年50萬元補助,用于專利年費補助及運營經費;對中心開展的專利運營交易,每年給予交易額2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專利池內發明專利授權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費給予80%補助。(蕪政〔2018〕49號)
27.對企業因上市、掛牌進行規范性改制發生的成本,同級財政給予一定補貼。(蕪政〔2018〕49號)
28.擬在境內上市的企業,與中介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完成股改并經評估在兩年內具備上市條件的,給予100萬元獎勵;企業輔導備案獲安徽證監局受理的,給予150萬元獎勵(含省級獎勵);企業向證監會遞交首發上市申請材料獲受理的,給予200萬元獎勵;企業成功上市后,再給予300萬元獎勵(含省級獎勵),其中企業給予核心管理團隊不低于150萬元獎勵。境外上市的企業,經營主體和納稅在我市的,參照境內上市標準一次性給予獎勵。(蕪政〔2018〕49號)
29.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與中介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完成股改并經評估在一年內具備掛牌條件的,給予100萬元獎勵;成功掛牌后,再給予110萬元獎勵,其中企業給予核心管理團隊不低于40萬元獎勵。(蕪政〔2018〕49號)
30.對“新三板”掛牌企業給予3年內每年30萬元的持續督導費用補貼。在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掛牌后完成股改的,再給予30萬元獎勵;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45萬元。(蕪政〔2018〕49號)
31.對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中小企業首次股權融資的,在省級1%獎勵(不超過70萬元)的基礎上,市再按其首次股權融資額的1%給予獎勵(不超過70萬元)。(蕪政〔2018〕49號)
32.對企業以專利權質押貸款融資并按期歸還的,按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總額的50%予以補助,單個企業最高可補助30萬元。(蕪政〔2018〕49號)
33.對單個企業、科研機構購買的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專利保險等,給予其保費總額30%一次性資助。對企業購買專利權質押貸款保證保險,保險費率不超過5%的,給予保險機構50%的保費補貼,用于風險補償。(蕪政〔2018〕49號)
34.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年度考核優秀的國家級、省級(備案)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資助。對新建或改擴建新增孵化面積的孵化器,運營滿一年后,經認定符合孵化器標準的,對新增面積每平方米分別給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后補助。(蕪政〔2018〕49號)
35.對進入各類孵化器創業的科技型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經認定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內租用場地在200平方米以內的,租金按其實際支付租金的100%給予團隊資助,超出部分按50%給予資助。(蕪政〔2018〕49號)
36.對技術轉移機構的設立和運營進行績效考核,每年擇優對不超過10家技術轉移機構分別給予A類30萬元和B類20萬元的資助。對當年服務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認定達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務機構實行績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擇優選擇5家機構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對托管服務小微企業數達50家、100家的專利代理機構,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獎勵;對代理本市發明專利年度獲授權量達500件以上的服務機構,給予10萬元獎勵。(蕪政〔2018〕49號)
37.對納入省、市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網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設施(單臺價格在30萬元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以上)的管理單位,按出租儀器設備年度收入的20%給予設備管理單位補助,每個單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務平臺入網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單位,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補助,每個租用單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蕪政〔2018〕49號)
38.降低民營企業引進高科技人才成本,對企業引進科技人才年薪達到50萬元以上,符合規定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150萬元以上部分不予獎勵)專項用于企業科技研發。